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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标准如何规定 我种的青苗,补偿却给了村里,这合理吗

2021年3月11日  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http://www.jqhwze.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青苗补偿费标准如何规定

青苗补偿费标准如何规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也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各地的补偿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的补偿标准一般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进行规定。

举例说明:大连市2010年出台的《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不同种类不同年限的青苗就作出过非常细致的规定,如对樱桃树的补偿就是逐年递增,3-7年的每珠樱桃树会获得300-1200元的补偿,8-20年的樱桃树每株就可以获得1500-2000元的补偿。

河南省许昌市2010年的《青苗补偿费制定标准》对此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标准,其中规定:对于移植的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花木、苗圃及树木按照林业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当年度市场价格补偿,对于经济林的补偿,按照林业部门规定计算。根据这一标准,许昌市规定了许多具体的补偿数额,如4-7年初果期的果树,如保留的话,会每株补偿150元,如果移植或者砍伐的话,会每株补偿30元。而1年以下的果树和2-3年的果树补偿标准又有所不同。

所以在具体的计算过程中,大家一定要认真地找当地出台的补偿标准说明和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我种的青苗,补偿却给了村里,这合理吗

我种的青苗,补偿却给了村里,这合理吗

不合理,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可通过下面案例进行了解:

李先生是山西省某村村民,家中承包5亩土地耕种。2016年该耕地被当地县政府纳入征收范围。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后,李先生却并没有拿到该笔青苗补偿款。

李先生到县政府找说法,政府却说已经把补偿费给村委会了。李先生因此直接将县政府告上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青苗补偿款到底是属于村民个人所有还是村集体所有,以及加入青苗补偿款确实属于个人所有,那么在征收部门支付补偿时到底是直接给个人还是由村集体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凡是集体土地征收,都应当根据土地上青苗的多少,给予一定的青苗补偿款,如果不给青苗补偿款,该征收补偿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村委会非青苗所有者,无权获得李先生的青苗补偿款。

李先生作为该被征收土地的承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作物,青苗归其所有,应当获得该青苗补偿。

在李先生将县政府告上法院后,法院确实确认了县政府的违法行为,李先生的维权获得了成功。但是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不止李先生所使用的这一种方法可以帮您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即使村委会收到了李先生的补偿款,也应当将补偿款给予李先生,如果村委会不进行给付,那么李先生有权以此起诉村委会要求其执行给付义务。

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那么起诉县政府或起诉村委会,都可以帮助您拿到属于您的补偿款。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律师:贾启华[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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