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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一样吗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含义是什么

2021年3月15日  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http://www.jqhwze.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一样吗

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一样吗

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基本是一样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主要特征:

属于法律行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法律平等性

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合法必须性

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双务有偿性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提醒您: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基本是一样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含义是什么

在实践中,我们大家可能都会接触到临时安置补助费这个词,但是很多人对于里面包含的意义就不太情况。那么接下来,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含义是什么。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含义是什么

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拆迁工作开始后,因拆迁人未能向被拆迁人提供临时住处,拆迁人给付被拆迁人一定数额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时期住房问题。它是因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在原房屋居住生活引起。

二、立法规定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

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分地区规定:

;2002年2月19日,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有如下规定: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的,增发百分之五十;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百分百。

;2001年12月5日,京政函[2001]109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有关规定》,其中规定了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福洲市规定,被拆迁房屋所处土地等级属于一至三级的,临时补助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被拆迁房屋所处土地等级属于四至六级的,临时补助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7元;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既然国务院条例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临时安置补助费有权作出规定,各地制定的按人口或按拆迁房屋面积过渡费标准,只要不与上位法冲突,就该执行。至于谁更科学合理留給立法者思考。

三、实践中困惑

1、;临时安置补助费何时支付。自上而下几乎对此没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下列情形:、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与其它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一揽子计算,写入协议,约定总金额和结算方式;未达成协议进行裁决的,大多数裁决书有临时过渡费数额及结算方式,这在裁决生效后算作有个依据;个别裁决书不裁或漏裁了临时安置补助费;未达成协议也没人申请拆迁裁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无人问及此事;裁决未生效或裁决书被撤消仍在悬挂着。以上、两种情况,虽是事后取得,但对临时安置补助费总算有了了结。第、种情况对被拆迁人不公平,有的地方拆迁十年没达成协议,被拆迁人就一直分文得不到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不反抗,也无人问津。

我认为,临时安置是拆迁前提和基础工作,它事关生活保障和人权保护问题,一进入拆迁程序就先解决此事,或提供周转房,或由拆迁人预付一定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否则,不得进行拆迁。

2、;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中能否临时安置补助费经常看到一些房屋拆迁估价除房屋本身价格外,涉及到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项目,估价行为成为结算行为,这是不可以的。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允许在评估报告中出现临时安置补助费也会产生该笔费用待评估生效后方能支付误解。对于超出评估范围,涵盖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内容的评估报告,不该简单地认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而应该重新估价并追究结果由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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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律师:贾启华[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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