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拆迁法规

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8年3月30日  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http://www.jqhwze.com/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学习和贯彻工作。《规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掌握《规程》内容,领会精神实质;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对当前房屋拆迁管理程序进行梳理,达不到《规程》的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二、要认真做好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下达的2005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以及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将拆迁计划分解落实到项目,并监督实施。要结合今年拆迁计划的执行情况,认真做好2006年度拆迁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各省辖市要在2006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2005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执行情况和2006年度房屋拆迁计划报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拆迁许可的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拆迁许可要件主体和拆迁申请人不一致的、擅自减少拆迁许可要件的、或者以单位证明等形式代替拆迁许可要件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省辖市拆迁房屋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或者拆迁户数达到300户以上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补偿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市)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四、进一步完善拆迁居民住房保障制度。各地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确保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得到妥善安置。省辖市从2006年起,要全面推行房屋拆迁最低单价补偿和最低总价补偿制度。对最低补偿单价和最低补偿总价的确定,由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二手房市场平均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控制价格、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等因素,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和最低补偿总价标准的测算工作;同时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政府批准后施行。
 
 
  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5]200号)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律师:贾启华[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qhwze.com/news/view.asp?id=910713260033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