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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 草案两大亮点

2018年3月30日  北京专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http://www.jqhwze.com/
草案亮点
□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补偿;不满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可提起诉讼
专家声音
□草案未涵盖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征收需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
时间:昨日上午
地点:北京金台饭店
会议: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
研讨会六大议题
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
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
补偿标准问题
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
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新京报讯 (记者李静睿 郭少峰)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研讨座谈会。
在长达四个小时的闭门会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体做了简要的会议通报,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
郜风涛同时透露,在今后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整个拆迁的制度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由于强调目前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并未透露这一变化的主要方向。
郜风涛在昨日会议中坦承,当前草案“还不太成熟,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他强调,拆迁涉及到广大公共利益,而“越是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敏感度越高”,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将秉行理性与审慎并重的精神,以全面反映公共利益。
郜风涛称,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当日座谈会收集的专家意见,再广泛听取涉及部门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且在此基础上向社会公开草案征求意见,郜风涛并未透露条例正式出台的日程表。不过,据参加座谈会的学者透露,草案近期将公开征求意见。
昨日上午参加座谈的学者共有九名,分别为此前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北京大学教授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姜明安,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王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梁慧星,其中五位为宪法、行政法专家,四位为民法专家。
此外,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法规司司长曹金彪、副司长周韬、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也作为部委代表参会。
■ 草案亮点
“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
草案明确征收和补偿问题,政府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和补偿
昨天,与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会后对本报记者表示,座谈会主要围绕六大问题展开:一是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二是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三是补偿标准的问题;四是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五是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六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据了解,草案中有几大亮点。第一为将征收和补偿的内容明确,并且在名称上突出“征收”。此外,草案还在征收环节专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而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将专门设定拆迁部门,具体负责拆迁和补偿的工作。草案也规定在对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时候,房屋所有者可提起诉讼。
沈岿透露,草案内容与北大五学者此前的建议书内容精神基本一致,并且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他认为这是草案体现的进步之一。
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在会前向记者透露,草案将会解决此前各方讨论激烈的诸多问题,但他并未直接回应如“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等现有拆迁程序是否会完全废止。
王振江提醒记者注意,目前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法规涵盖,如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唐福珍案,其盖房用地原本就为集体用地。
■ 修改背景
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拆迁条例本应废除
城市房屋拆迁无法可依
昨日,在讨论之前,郜风涛代表法制办介绍了《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立法背景以及进展:2007年3月公布的《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这一“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未得到即时确定,而2001年颁布的《拆迁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本来应当废除,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了沟通,建议在有关法律正式出台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新的法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由此出台。
郜风涛称,新草案曾多次征求发改委,财政部,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院及各省意见,并曾召开两次专家论证会,2007年12月,国务院200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该草案。
郜风涛否认座谈会是对北大五学者公开建议修改《拆迁条例》的回应。他强调,这一座谈会在一个月前就已安排好,由于全国法制办主任会议的召开而延期,这是正常的立法工作程序。